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经销商王君以冰淇淋上有脏物为由,以诋毁厂家商业信誉相要挟,向厂家索赔50万元,在与厂家交涉时降到288888元,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王君强调:我的行为是依法索赔,不是敲诈勒索;要求赔偿不是非法占有。一审法院认为:消费者退货未给被告人在经济上、经营声誉上造成索要巨款的相应损失,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。5月10日,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王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。王君表示坚决上诉。
(《法制日报》5.13郭毅毕晓帆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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